面对这种复杂情况,承办法官的思维没有停留在就案办案上,而是反复研讨案情,在双方争议的基础上,仔细分析矛盾的根源,寻找化解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经过多次研究,合议庭一致认为,无论哪一种裁判结果,都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如果通过调解,做通双方工作,则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的方向明确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并调解。调解现场,杨某的情绪趋向缓和,但是学校一方的态度却很坚决。勘验现场回来后,承办法官再次约谈学校一方,利用“机会成本理论”说服校方。不断变换着说服的思路,耐心细致地劝导双方,疏通思想,事态在逐步好转。终于,法官的诚心、耐心打动了双方,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的货款及在学校的资产评估后冲抵租金,剩余部分由学校按期给付杨某,杨某也承诺不再信访。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选定评估机构,现场评估过后,现场将相关资产交付了学校,纠纷最终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