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序恢复市场主体经营的通告 (二)
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新变化,按照分区分级管控意见,结合我县实际,下列经营主体在控制人流量、落实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和场所消毒等防护措施情况下,可有序恢复经营:
1、物流快递企业、超市卖场、农贸(批)市场、西双湖景区、物业公司、仓储企业、医药企业、加油站点;
2、涉及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和生活服务的社区超市、水果蔬菜门店、便利店和经营通讯以及提供理发(仅限理发,烫染除外)、洗衣、车辆维修(美容装潢除外)、中介等服务;
3、与工业生产、春耕生产密切相关的物流服务、科技服务、商业租赁、农资销售、劳务服务、设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
5、餐饮企业不得聚集用餐,可以开展外卖业务;
6、药店经营实行购买感冒药、咳嗽药、退烧药实名登记制度;
以上经营主体3月7日自行检查恢复营业前准备情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已准备到位的,3月8日起,可以恢复营业。文化场馆、娱乐场所、网吧、影剧院、浴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暂不对外开放或开业经营。其他不在通告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暂不对外营业,视疫情变化情况和防控要求逐步有序恢复。
各经营主体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做到“六个必须”:
一、从业人员、顾客必须佩戴口罩,口罩、消毒液储备量不得少于7天。
二、营业场所必须每天通风、消毒不少于2次。
三、店内顾客同一时间不超过2名,进店人员必须出示“连易通”健康码。
四、公共服务工具、设施设备必须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毒。
五、必须做好水、电、特种设备、燃气、消防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业主、员工、消费者一旦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状况,必须立即报告镇街(社区、村居)或致电120。
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不到位,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属地镇街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举报电话:12345
咨询电话:87214995
东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市场管理组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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