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保障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研究制定了《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2019年10月25至2019年11月1日 联系邮箱:1752541362@qq.com 联系电话:051881867221 东海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25日 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快来一起看看吧!
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保障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含县内所有风景区); (七)县政府周边(东至自清路,西至复兴路,南至北辰路,北至石安河的合围区域) (八)西双湖风景区及其周边的水晶博物馆; (九)水晶城区域内 (十)东海经济开发区(浦西路、晶都路、嵩山路、渭河路的合围区域) (十一)东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双湖南大堤、铁路、湖西路、湖东路的合围区域,湖东路、振兴路、振兴南环路、铁路的合围区域) 二、下列区域晚10时至次日早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石安河、311国道、晶都大道、陇海线、湖东路、湖东路到西双湖东大堤到中华路的合围区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市民禁止燃放包装上标有“专业燃放类”红色字体的烟花爆竹及非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 四、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五、本通告施行时间(由正式通告时间为准)。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
附: (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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