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针对原告江苏某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通公司在法庭调查中所举证的东海县规划局尾号为08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意欲证实其与被告的合同合法有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异常,遂依职权向东海县规划局调取了该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等均不一致,某通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据此,东海法院认定某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严重妨碍了诉讼秩序和社会诚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通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法院可视情节不同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请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勿因小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