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东海法院法院对县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第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被告人寇某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东海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寇某红、李某杰于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间,利用其分别担任东海县平明镇水务站站长、副站长兼会计的职务便利,先后共同或单独将该站在账外保管的“2013年度、2014年度一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款分别挪用给寇某航、秦某、韩某永用于营利活动,其中两人共同挪用人民币130万元,李某杰单独挪用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寇某红于2012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冯某汉、吴某华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冯某汉、吴某华的钱、卡、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367万元。
东海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红、李某杰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挪用公款,被告人李某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寇某红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遂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各种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该院受理的首例由东海县监察委调查并移送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东海法院高度重视。此前,由党组书记、院长刘刚以员额法官身份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分管副院长廖彦清、刑庭负责人秦臻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全程同步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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