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在闭庭!”在2018年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在连云港市海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宣判。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石梁河镇某村,距离学校直线距离约100米的私人镀锌小作坊内,违反国家规定,将产生的镀锌废水排放至废水池内,并通过废水池内一根塑料管将镀锌废水直接排放至作坊外的排水沟内。 经鉴定,该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为1.33×103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664倍。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2016年6月2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锌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再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