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海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被东海交警查获,面对交警的教育和管理,该女子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多次辱骂执勤交警,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最终该女子为自己地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4月11日15时许,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牛山中队民警在牛山街道富国路与花园路交叉路口开展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时,一女子骑电动车违法驶入机动车道,路口执勤交警当即将其拦下,指出该女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教育,并拟依法予以处罚。面对交警的教育和管理,左某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情绪反而异常激动,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且以辱骂、击打、抓扯等方式强行阻碍交警执行职务。执勤民警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联系了辖区派出所,最终左某某被西双湖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
目前,左某某因阻碍交警正常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东海交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遇执勤交警执法要积极配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将被处以拘留15日以下的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