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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严厉惩治“厂霸”,护航非公企业发展

2017-2-24 17:20:17 247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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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2017-2-24 17:20:17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2017-2-24 17:20:17

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破坏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案一审获判。被告人张某某因通过出售生产资料、毁坏机器设备等方法破坏非公企业生产经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等1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9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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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连云港东海铭友高科硅微粉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明知刘某某等人租赁铭友公司场地建设熔炼石英厂的情况下,出于公司股东利益纠纷及个人目的制造矛盾,阻止熔炼石英厂人员进场生产,并拆除石英熔炼炉、炉前变压器等机器设备,恶意损毁他人公司财物,扰乱公司合法经营。且将机器设备、上百吨石英原料、熔炼石英成品私自卖与废品收购者,货值合计人民币739743元,致使该厂无法继续生产并彻底破产。

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东海县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损失情况进行价格鉴定、查证变卖财产款项去向等情况进行侦查补证。案件当事人损失由原来认定的61000元补充为739743元。因被害人损失巨大、公司破产,数次欲上访,县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组织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了解被害人意愿、引导被害人补充证据,细致耐心地劝解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挽回损失,有效平息被害人情绪,成功化解矛盾并息访。经全面审查案件后,县检察院对张某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县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于2016年2月8日作出上述判决。


东海县检察院通过成功办理此案,有力打击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了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积极保障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和谐,实现了“一案多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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